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价房〔2011〕4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有序做好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工作,根据《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价房[2011]30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备案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
(四)《楼盘基本信息表》、《房源价格信息及进度表》、《地下车位价格信息及进度表》、《收费项目信息表》。
上述材料均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备案流程
受理→核对→签发备案书
三、备案时限
经核对,备案资料属实的视为已备案,如需领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书》的,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领取。
四、备案书需加盖备案业务章。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