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传统项目学校对特长生进行文体特长测试,严格按照《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2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区县教委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民办学校可按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要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及教育质量差距,力争在2015年实现各区县内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均衡。
(二)继续推进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着力促进学校规范管理,内涵发展,提高质量。力争在2012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
(三)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干部有效交流机制。推进区县内建立健全干部和教师有效交流的管理机制,加强区县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
(四)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发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办好一批有特色、高质量、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选择需求的民办学校。
四、健全完善督导制度 加大舆论引导力度
(一)将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二)各区县教委要进一步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工作体系,落实区、县监管责任,认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严肃纪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依法办学。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等,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大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家长和媒体的监督。
(五)倡导“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的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盲目择校,努力营造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