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行住宅工程外窗淋水试验的通知
(建质安〔2011〕724号)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门窗生产安装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住宅工程外窗渗漏,依据GB50210-2001的规定,决定对我市的住宅工程实行外窗淋水试验(以下简称“淋水试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责任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外窗淋水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住宅淋水试验的抽查量每个栋号不少于外窗面积的10%。别墅项目淋水试验的抽查量不少于该标段别墅单体总量的10%。
三、淋水试验不合格的,各相关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返工处理维修后,重新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淋水试验,直至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