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加强协调,搞好统筹配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证制度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要争取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收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费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和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
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69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称《申请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所称《联系函》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所称《信息表》是指《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第二章 经办流程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我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并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参保人员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