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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补助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补助的意见
(冀人口发﹝2011﹞10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给予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补助,促进普惠性民生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大局,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2009年国家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又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国务院要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覆盖60%的地区,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今年在106个县同步实施两项试点,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是党和政府又一大惠民政策。建立城乡居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参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履行职责,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给予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补助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计划生育家庭响应国家号召,做出了奉献和牺牲。中央《决定》明确要求,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少,养老资源缺乏,养老问题更为突出。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给予计划生育家庭一定优惠和补助,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也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的鼓励和补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补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协调。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要求,该项工作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三、总结经验,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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