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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补助的意见

  2010年3月23日,河北省人口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了国家三部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冀人口联﹝2010﹞4号),要求各市出台鼓励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的政策措施,各试点县率先提高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父母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或提高地方基础养老金待遇。由于各市县高度重视,积极协调,省三部门的要求得到了较好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再次明确:各市、试点县(市、区)可制定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参保费的特殊补贴政策和提高其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特殊补贴政策。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个制度平台,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水平。各市人口计生委要总结新农保试点县的做法,认真梳理整合试点县的优惠补贴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在优惠补贴的对象、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
  根据新农保的试点经验,在制定政策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突出重点的原则。优惠补贴的对象要着重考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双女父母,也要积极争取对城乡社区人口计生专兼职干部等人群的优惠补贴政策。二是年龄对应的原则。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划分了两个年龄段: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另一个是“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即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制定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优惠补贴政策时可以考虑也按此分类区别对待,已满60周岁的增发基础养老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提高参保费补贴标准。三是优惠补贴标准区别对待的原则。计划生育家庭生活状况千差万别,养老负担不尽相同,在优惠补贴标准上应有所区别:“双女户”家庭在生产生活上需要给予照顾,理应考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负担一般比“双女户”家庭要重些,补助标准应相对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养老保障问题更为突出,补助标准应当更高些。至于分几档,可按照既能体现区别对待又便于操作的原则,由各市确定。四是受益基本均衡的原则。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既可以补贴参保费,也可以增发基础养老金,但要做到公平合理,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使补贴参保费的受益额与增发基础养老金数大体相当。五是政府补贴与群众自愿缴纳(补缴)相对应的原则。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45-60岁的人员既可按年缴纳参保费,还允许补缴,补缴不超过15年。凡是自愿缴纳和补缴不超过15年参保费的计划生育家庭,政府应给予相应年份的补贴。六是财力支撑可持续的原则。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补贴的标准如何确定,要按照既能真正发挥激励作用,财力又能够承受的原则,由各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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