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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6.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出台我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牵头单位:自治区医改办,配合单位: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物价局等部门)

  7. 制订出台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8. 完善基本药物销售医保补助政策。8月底前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保报销政策,取消医保基金补助基本药物销售15%的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9. 完成广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即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8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制定,10月底前完成各市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编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10. 6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效果调研,研究制订激励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沟通协调。

  做好第三批改革工作,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全覆盖,是确保我区全面完成医改三年目标任务的基础,是达到我区今年医改主要硬性指标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必须增强完成任务的紧迫感、责任感,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的相关工作负总责,各县要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级医改办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加大综合协调力度,做好政府参谋和助手;医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操作手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第一、第二批试点经验,研究解决现有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原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模版,修订新的操作手册供第三批试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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