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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8.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9. 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10. 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1. 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3.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4. 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重点任务、主要工作的贯彻实施及落实完成情况;
  5. 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6.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7. 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8. 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四、考核方法
  市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向市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在考核评比中分为县区组(包括辽源经济开发区)和部门组两类。市安监局不参加县区组及部门组评比,根据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省政府对我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排序情况,市政府给予相应奖惩。
  (一)采取半年自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一季度向市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7月份对本级政府、部门上半年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书面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将对考核对象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待省政府考核细则下发后,市安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下发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年度12月份至下一年度1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所有考核对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年终考核采取现场考核、综合考评、考核审定三个步骤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深入各县区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现场打分的方式组织实施;综合考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综合考评条件,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评打分;考核审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考核对象现场考核和综合考评结果,提出对各考核对象的考核评定意见,报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的;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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