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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免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落实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三免一补” 政策,逐步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在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按公办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等标准,由相关部门拨付免补经费。
  9、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0、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制度。 从事三类残疾学生教育的教师,应具有同类普通教育教师资格和与三类残疾学生沟通交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全面纳入免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计划。 普通师范生培养要逐步加修特殊教育课程,鼓励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培养一批特教名师。
  11、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各地要对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特殊教育教师实行轮训,并将培训纳入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特殊教育教师实行国家、省和市州三级培训,加强特殊教育校本培训。 同时,逐步对普通中小学教师实施特殊教育能力轮训,使他们掌握与三类残疾学生沟通交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各地要加强市州中心特校建设,使之成为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培训中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普通中小学培养培训基地,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 要整合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资源,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12、按照教育康复并重、医教结合的要求,科学合理核定特殊教育教师编制。 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要配齐生活教师,保证残疾学生住宿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制订颁布。
  13、保障和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同等条件下,在评聘技术职称、评定特级教师和评先评优等方面要给予倾斜。 继续实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编办制订,于2011年年底前颁布。
  五、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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