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产品营销网络。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专卖连锁店、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的产品展示展销会,开展营销推介活动。 实施农产品“北上”、“东进” 战略,扩大“湘” 字号农产品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的市场占有份额。 鼓励从事农产品加工品运销的联合体、农村经纪人、经销大户和服务公司发展壮大,拓宽第三方物流经营领域。
3、扩大出口贸易。 实施农产品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兴市场,培育新的增长点。 加强对农产品国际市场的形势分析,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增强出口业务的主动性。
(五) 完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围绕保障原料质量、规范生产加工、严格市场准入、强化风险监测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加快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农产品加工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在龙头企业中广泛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ISO22000、ISO9000等管理体系认证。 推行“良好作业规范”(GMP),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五、保障措施
(一) 建立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振兴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 建设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要理顺政府职能,建立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 要强化工作考评,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作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发改、财政、经信、农业、林业、粮食、科技、金融、税务、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制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振兴的具体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实施方案。
(二) 强化政策扶持。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用水、用电、用地等优惠政策,帮助和指导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对企业从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强化用地保障,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具体建设项目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城乡规划; 对经批准后自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按照《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规定,从使用的月份起,5-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两型社会” 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探索制定税费优惠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