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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三) 个人工作简历;
  (四) 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等资料。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从自荐和推荐的人员中筛选、审核后聘任专家,并颁发聘书。
  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的事项外,省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当从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部门咨询专家库选定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第四章 咨询论证方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 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体论证;
  (二) 专家小组论证;
  (三) 专家个人论证。
  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商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确定面向社会招标,由中标的咨询机构或者咨询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特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会同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组织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体论证,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院士专家可以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会议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在省人民政府召集的院士专家座谈会上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一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确定交与专家小组论证或者咨询专家个人论证,也可以商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确定面向社会招标。

第五章 咨询论证程序

  第十七条 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特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 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将重大行政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提供给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 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确定咨询论证的主持人,组成不少于7人的院士专家组;
  (三) 院士专家组进行集体论证;
  (四) 院士专家组形成整体的书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第十八条 专家小组论证一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 决策承办单位从部门咨询专家库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组成1个专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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