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提供给专家小组;
(三) 专家小组自主确定1个为首的咨询专家,共同开展论证;
(四) 专家小组形成整体的书面意见报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咨询专家个人论证一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 决策承办单位从部门咨询专家库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二) 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咨询专家个人;
(三) 咨询专家个人独立开展论证;
(四) 咨询专家形成各自的书面意见报决策承办单位。
第二十条 咨询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全面论证。 内容一般包括:
(一) 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二) 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 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 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咨询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应当逐项分析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以及负面的社会影响等作出全面预测。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论证时,既可以个别单独进行,也可以召开会议,共同磋商。 必要时,咨询专家可以外出考察、调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咨询专家提供办公、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咨询专家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咨询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拟不予采纳的,应当及时与咨询专家沟通协商。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给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咨询专家的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