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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IC卡式表住户:按上次和本次充值间隔月数、每月4元标准,在充值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住户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如上次至本次充值期间月平均用水量超过2.5吨(含2.5吨)不退返;如月平均用水量不足2.5吨的,按照用水总量每2.5吨扣除4元生活垃圾处理费,余额部分凭两次充值发票、户主身份证原件到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退返。
  以上住户在本细则施行后首次缴水费(充值)时,须补缴从2011年4月份起算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办法:
  市、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类)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按单位在职职工数、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和外地驻徐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各类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地税局在企业缴纳基金费时,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以上征收对象缴费人数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计,但当参保人数低于实际在职职工数或未参保的单位,均按照实际在职职工数计。
  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地税局在其申报税或办理减免税时,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缴费人数以工商户主加上从业人数计。
  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乡建设局在其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按照承包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四一次性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负责征收。
  部分行业,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以及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辖区政府负责征收。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新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明确的管辖范围征收以上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工作,由市总工会、民政部门根据特困户、低保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缴纳情况制订退返计划,经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审核后,由市总工会、民政部门通过特困家庭补助、低保金现有发放渠道予以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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