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债务利息的处理。 债务发生时双方未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 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 的原则,合理确定债务利息。 若约定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 若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算。 对原已多付的利息,应当用于抵顶债务本金或收回。
(四) 债务偿还顺序。 债务偿还应遵循以下顺序: 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自然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已离任的乡村干部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五、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地方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央和省级化债补助资金分配不与债务余额挂钩,主要根据各县市区农业税计税要素、农业两税入库、农业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计算确定。 省级财政部门将视县市区化债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拨付补助资金,并安排一定的化债工作奖励资金,待各地化债工作完成后,根据验收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通过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一般预算收入、非税收入等途径筹措本级偿债资金,坚决不留资金缺口。 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支出在预算编制中要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其他公益事业正常支出的基数。
六、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化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政府“一把手”是化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财政和农村工作的领导是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二) 落实工作责任。 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财政厅具体牵头,农办(经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的化债工作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化债工作机制,财政、农办(经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核实、审计锁定、上榜公示、化解兑付、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 抓好债务监控。 依托债务监管系统,进一步提高化债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债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化解和资金运行情况,通过建立上下联动的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现对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实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