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主要用电负荷
充电站主要用电负荷包括充电机、监控装置、通风装置、站内其他动力设备及照明等。
6.1.2 负荷等级
根据GB 50052-2009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23号)中对电力用户性质划分的有关规定,按照充电站在经济社会中占有的重要程度,划分为下列两类电力用户:
a) 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响,或中断供电将对社会公共交通产生较大影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社会公共次序严重混乱、造成企事业单位较大经济损失的充电站属二级电力用户;
b) 不属于二级电力用户的其他充电站为三级电力用户。
充电桩为三级电力用户。
6.2 供电电源要求
6.2.1 属于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宜由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宜引自不同变电站,也可引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每回供电线路应能满足100%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6.2.2 属于三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由单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
6.2.3 充电站应采用10(20)kV电压等级供电。
6.2.4 交流充电桩应采用380V或220 V电压等级供电。
6.2.5 直流充电桩应采用380 V电压等级供电。
6.3 主要电气设备选择
6.3.1 一般规定
主要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认证标志。
6.3.2 变压器
6.3.2.1 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
6.3.2.2 宜优先选用干式变压器。
6.3.2.3 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1600 kVA。
6.3.2.4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二级电力用户充电站,当其中任意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后,剩余的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二级用电负荷的用电。
6.3.2.5 变压器宜选用整流变压器。绕组结线宜采用D d0 yn11。也可采用Y d11 yn0。
6.3.2.6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移相式变压器。
6.3.2.7 属于三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可选用两台绕组结线分别为D yn11和Y yn0的配电变压器,以减小谐波对公用电网的影响。
6.3.3 开关柜
6.3.3.1 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紧凑式、免维修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
6.3.3.2 高压配电装置宜采用组合电器开关柜。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 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 kVA及以下,变压器回路宜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型式。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 kVA以上、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 kVA以上,变压器回路应选用带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单元。
6.3.3.3 低压开关柜宜采用金属封闭抽出式开关柜。
6.4 充电机和充电桩选择
6.4.1 一般规定
6.4.1.1 充电站内的充电机宜选用室内型,以改善充电机的工作条件,减小外部环境对充电机的影响,便于运行维护。
6.4.1.2 充电机应采用“一机一车”充电方式,即一台充电机在同一时间内,仅对同一辆电动汽车进行充电。不应采用主从充电模式。
6.4.1.3 充电机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
6.4.1.4 室外充电桩应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
6.4.1.5 室内充电桩应根据现场的情况,选用落地式或壁挂式。落地式充电桩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
壁挂式充电桩可采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
6.4.2 技术参数
6.4.2.1 充电机技术参数应符合SZDB/Z 29.3-2010。
6.4.2.2 充电桩技术参数应符合SZDB/Z 29.5-2010。
6.4.3 充电机容量的计算
6.5 充电站配电系统
6.5.1 10(20)kV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380 V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6.5.2 向同一台充电机供电的两回低压线路宜分别接入变压器两个低压移相绕组。其他三相用电设尽量均衡分配在低压侧两个绕组中,照明等单相用电设备应接于星形结线的绕组侧,各单相负荷应尽量平衡设置。
6.5.3 接于变压器星形绕组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S接地系统,接于整流变压器三角形绕组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IT接地系统。
6.5.4 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低压进线和联络断路器之间应设置机械闭锁和电气联锁装置。
6.5.5 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并具有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不宜设置失(低)压脱扣装置。
6.5.6 充电站内容量较大或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6.5.7 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GB 50054-1995的规定。
6.6 充电桩配电系统
6.6.1 充电桩接地系统宜采用TN-S。
6.6.2 向充电桩供电的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宜具有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为30 mA, 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
6.6.3 成组布置的充电桩宜采用链式供电。交流充电桩的配电系统应尽量做到三相负荷平衡、各相负荷矩相等。
6.6.4 充电桩负荷应纳入配电站变压器计算负荷中。
6.6.5 在已建成的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时,应对现有配电站配电设施进行校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
6.7 配电线路
6.7.1 中低压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6.7.2 中压电缆线路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充电站内的低压电缆线路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或聚氯乙烯绝缘类型,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
6.7.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6.7.4 低压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6.7.5 低压直流供电回路,宜选用两芯电缆;也可选用两根单芯电缆。
6.7.6 用于三相负荷的电力电缆,其外护套宜采用钢带铠装类。
6.7.7 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能够满足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校验线路允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
6.7.8 为便于低压供电线路引入和引出充电桩,低压线路的截面不宜大于120 mm2。
6.7.9 向充电桩供电的低压电缆总长度应满足电缆线路正常泄露电流不使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发生误动作。
6.8 线路敷设
6.8.1 充电站站内的中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进线方式,中压电缆在站内的敷设路径尽量避免通过充电区等有振动和压力的场所。如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保护管等措施。
6.8.2 变压器二次侧至低压开关柜之间宜采用密集型母线槽连接。
6.8.3 低压开关柜至室内充电机之间的电缆线路宜采用沿室内电缆沟敷设。
6.8.4 室外敷设的电缆线路宜采用穿保护管理地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要求。
6.8.5 在配电室内电气设备、母线槽的正上方,不宜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
6.8.6 埋地敷设的地下电力管线严禁平行敷设于现有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各电力管线、电力管线与其他市政管线之间的平行或交叉距离,应满足GB 50289-1998的要求。
7 电能质量的要求
7.1 电压偏差要求
供电电源电压偏差。充电站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a) 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
b) 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10%。
7.2 频率偏差要求
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 Hz。
7.3 公用电网谐波限值要求
7.3.1 充电站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或消除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谐波治理措施。
7.3.2 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
a) 采用带有源功率因数校正技术(APFC)的充电机;
b) 增加充电机整流装置的脉波数;
c) 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d) 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e) 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电动汽车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满足GB 17625.1-2003和GB/Z 17625.6-2003中的规定。
7.3.3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的限值(相电压)要求见表1。
表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的限值(略)
7.3.4 注入公共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流允许值要求见表2。
表2 注入公共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流允许值(略)
7.3.5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的短路容量不同于表2中的基准短路容量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换算的计算公式见附录A。
7.3.6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的用户不止一个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按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容量之比进行分配。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见附录A。
7.3.7 当不能满足公用电网谐波限值的要求时,应在充电站低压母线侧或向充电桩供电的配电站加装滤波装置。
7.4 无功功率补偿
7.4.1 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10(2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
7.4.2 充电站的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7.4.3 无功补偿装置中的有关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置,能有效消除谐波对电网的影响和电力系统谐波电压的放大作用,同时避免产生谐振。
8 电气照明
8.1 照度标准
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见表3。
表3 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略)
8.2 照明光源
8.2.1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 一般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不应采用白炽灯。空间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也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8.2.3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应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8.3 照明要求
8.3.1 照明种类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
8.3.2 照明灯具布置时应满足各场所的工作、应急、标识等要求。
8.3.3 应急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 min。
8.3.4 充电室、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监控室、营业厅和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8.4 电气照明
照明配电系统中,照明和插座回路不宜由同一回路供电。插座回路的电源侧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其额定动作电流为30 mA。
9 防雷与接地
9.1 一般要求
9.1.1 充电站防雷与接地要求应满足GB 50057-2000、DL/T 621-1997中的规定。
9.1.2 独立建设的充电站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如与其他建筑物共同建设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性质并经计算确定其防雷级别。
9.1.3 充电站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
9.2 防直击雷要求
9.2.1 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屋顶上设置避雷带作为接闪器(金属屋面)。避雷带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组成不大于20 m×20 m或24 m×l6 m的网格。
9.2.2 金属屋面可作为接闪器,但应与防雷装置相连。
9.2.3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宜利用建筑物柱混凝土中的钢筋,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间距不应大于25 m。
宜利用基础和地梁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接地网。且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 mm。
9.2.4 避雷带及引下线宜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 mm。垂直接地极宜采用角钢;水平接地带
宜采用扁钢。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2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 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 mm。
9.2.5 避雷带、引下线、接地极、接地带应采取热镀锌。
9.3 防雷电波入侵要求
9.3.1 防雷电波入侵的具体措施如下:
a) 在电缆线路的进线端,将其金属外皮、金属保护管与接地网相连。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时,电缆在地中的敷设长度不宜小于15 m;
b) 在低压架空线路的进线端,设置避雷器,与绝缘子铁脚、金具共同接于接地网;
c)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接地网。
9.3.2 低压配电设备浪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和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宜按表4选用。
表4 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和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略)
9.4 接地要求
9.4.1 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共用一套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 Ω。
9.4.2 充电站下列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接地。
a) 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充电装置、照明配电箱、监控设备、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b) 变压器星形结线的二次绕组的中性点;
c) 安装有电气设备的门。
9.4.3 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下部在室外地坪0.8 m~1 m处引出一根镀锌钢导体,作为人工接地体的外引点。
9.4.4 为降低跨步电压,接地装置距建筑物入口处、充电区的距离不宜小于3 m。当小于3 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水平接地极局部埋深不应小于1 m;
b)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c)宜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 mm~80 mm沥青层,且其宽度不宜小于接地网两侧各2 m。
9.4.5 成组布置的充电桩采用TN-S接地系统,其PE线与供电侧的接地装置连接。
10 电气测量和计量
10.1 一般要求
10.1.1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应符合GB/T 50063-2008和DL/T 5137-2008的规定。
10.1.2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的电流、电压及附件、配件的准确度要求应符合GB/T 50063-2008和DL/T 5137-2008的规定。
10.1.3 表计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宜选择在额定运行时标度尺的2/3左右处。
10.1.4 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选择,应保证最大电流不超过电能表的额定最大电流,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的20%。
10.2 表计的设置
测量和计量表计的设置见表5。
表5 测量和计量表计配置表(略)
10.3 表计的类型
10.3.1 电能表宜采用电子化、低损耗电子式电能表,也可采用长寿命机械式电能表。
10.3.2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四线电能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三线电能表。
10.3.3 电能表规格宜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
11 监控系统
11.1 监控系统的组成
充电站监控系统由网元层、站级监控层和网络管理层组成。
11.2 监控系统的功能
11.2.1 监控系统将充电站的充电机、充电车辆、视频监视、火灾自动报警及站内其他设备的状态信息、参数配置信息、充电过程实时信息等进行集成,应用微机及网络通信技术,构成完整的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
11.2.2 充电桩的相关信息宜通过专用通信网上传至配电站终端,并由该终端上传至相关系统。
11.3 监控系统电源
充电站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站内监控系统的需要。其容量宜按3 kVA冗余配置。
11.4 其他
充电站监控内容与要求详见SZDB/Z 29.6-2010。
12 充电站安全防护
12.1 消防安全
12.1.1 充电站的建(构)筑物与其他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GB50229-2006和GB50016-2006的规定。充电站内充电区和配电室的构(建)筑物与站内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06和GB50229-2006中表6相应类别厂房的规定。
表6 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略)
12.1.2 充电站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DL 5027-1993的规定。
12.1.3 属于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满足GB 50116-2008的规定。
12.1.4 充电站应设置灭火剂,每累计100kW充电设备宜设置不少于1只9L手提式可用于灭E类火灾的水基型灭火器(以下简称水基型灭火器)或2只6L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充电设备功率不足上述数量时,按上述要求向上取整计算。
12.1.5 充电站面积达到500㎡时,宜设置60L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1个。以此类推,每增加500㎡,增加60L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1个,超出面积向上取整进行计算。。
12.1.6 充电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消防砂不少于2m3,灭火毯、消防砂应存放在充电区方便取用的位置,消防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
12.1.7 电缆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以及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板的孔洞在线路敷设完毕后,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12.1.8 充电站防治白蚁的措施应按照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标准执行。
12.2 噪音限值
充电站的噪音限值应满足GB 3096-2008的有关规定,具体见附录B。如不能达到上述规定要求时,充电站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技术措施。
12.3 标志标识
12.3.1 充电站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及场所进行标识,识别与配置的标识包括功能识别类、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向类。
12.3.2 电气设备的所有标识的颜色代码、尺寸、内容等应符合深圳供电部门标识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13 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
13.1 土建专业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