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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1]8号--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国产天然橡胶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

  (十一)企业内部近三个月的商品质量情况分析报告;
  (十二)生产工艺流程图(两种以上生产工艺的,应分别说明);
  (十三)相关生产设备介绍(规格、参数、数量等);
  (十四)反映申请注册商品的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若干,同时应注明:
  1、单块外形尺寸、重量;
  2、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标准、合格证标准、商标或标识所在部位。
  (十五)反映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厂房的彩照若干(两个以上生产地址的,应分别说明);
  (十六)企业下属加工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股东情况、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十七)国内两家以上(含两家)交易所认可企业用户的近期商品使用报告;
  (十八)近两年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十九)本所一家以上(含一家)会员单位的商品注册推荐书,推荐会员有责任确保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申请者的可靠性及能力;
  (二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所有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以此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参考。
  第五条 注册程序
  (一)交易所预审
  交易所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注册环节。
  (二)产品试用
  1、商品注册必须通过国内三家试用企业的产品试用,试用企业由交易所指定或认可;
  2、申请注册企业须向每个试用企业提供不少于两批、每批20吨以上的商品(每批商品必须间隔一个月或以上)进行试用。试用批次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或认可。试用企业应保证在整个试用过程中,试用商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杂或污染。试用企业应保存使用记录。每批商品应在到达试用企业的三个月内完成试用;
  3、商品试用期间,试用企业应与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保持联系,以对整个试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4、根据情况,交易所有权要求进行进一步的产品试用;
  5、试用企业试用合格后,出具试用报告并提交交易所;
  试用报告须说明以下内容:
  (1)试用前商品的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包装、标识等方面的评估和测试;
  (2)试用加工产品的名称、生产工艺、质量分析报告、符合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以及在试用中发现的问题;
  (3)试用结论。
  (三)质量监测检查
  1、按照国家及交易所有关规定,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到申请注册企业进行质量监测检查;
  2、质量监测检查内容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商品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包装、计量以及工艺流程、设备运行等方面的情况;
  3、质检机构应进行不少于5个批次的商品质量检验,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提供完整的质检分析报告;
  4、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供试用意见的用户,进行质量监测检查;
  5、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检查;
  6、申请注册企业应在质量监测检查后做好各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反馈交易所;
  7、已注册企业新增加工厂,或变更生产工艺必须重新通过质量监测检查环节认证。
  (四)交易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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