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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实习支教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实习支教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新教师办〔201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有关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师范院校:

  为全面推进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激励实习支教工作单位及有关人员以大局为重、以实习支教为荣、不畏艰苦、乐于奉献,为我区“双语”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精神(新教师〔2010〕7号),经研究,现就做好2010年度实习支教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秋季学期实习支教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07〕4号)和自治区实习支教工作会议精神,督促引导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评选原则

  实习支教各支援院校、各受援地区(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推荐评选先进个人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学生实习支教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新教师〔2010〕7号)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和比例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推荐评选,真正树立一批实习支教工作的先进典型。

  三、评选范围

  (一)2010年度实习支教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工作。

  1、支援院校“先进单位”推荐工作。原则上由单位申报和受援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对口单位为多个的,至少征求两个单位意见,需附500字以上推荐意见),最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审,评优比例为自治区当年度参加实习支教院校数的40%。

  2、受援地(州、市)教育局“先进单位”、县市教育局“先进单位”推荐工作。原则上由单位申报和对口支援院校推荐(对口单位为多个的,至少征求两个单位意见,需附500字以上推荐意见),推荐材料上报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审,受援地(州、市)教育局“先进单位”评优比例为自治区当年度参加实习支教受援地(州、市)数的40%,受援县市教育局“先进单位”推荐和评优比例为本地区及自治区当年度参加实习支教县市数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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