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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杨波等同志常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决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杨波等同志常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决定
(常政发〔2011〕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9年以来,我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建设文明城市、创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参与、支持“平安常州”建设,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新时期见义勇为精神,他们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灾害事故作斗争,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予杨波等10名同志“常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具体名单如下:

  1.杨波,男,19岁,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2.冯伟,男,42岁,武进区湖塘镇沟南村委村民;

  3.刘锁芳,男,50岁,金坛市朱林镇唐王村委村民;

  4.缪小福,男,65岁,溧阳市溧城镇居民;

  5.张焕州,男,41岁,天宁区雕庄街道采菱村新市民;

  6.吴阿文,男,43岁,钟楼区蓝天花园28幢丙单元201室居民;

  7.林建利,男,41岁,浙江温州籍在常东南陶瓷城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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