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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重申值班工作纪律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的通知

  (一)信息报告原则。按照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严格实行责任主体报告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原则和按照事件分级分类分标准报告原则。

  (二)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需要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对处置信息和分析评估信息等。报告内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预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简要经过、发展趋势、领导到场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等;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需上级政府协调事项、处置结果及善后工作等;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及提供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三)信息报告程序。

  1.责任主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办公室主任是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辖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处置,严控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内,将事件有关信息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85680258,传真:85680200)。同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2.报告方式。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即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事件初始信息,文字材料后补;续报,即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持续报告事件处置情况;终报,即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各辖市、区政府书面报告格式要严格按《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56号)附件规定的格式执行,市有关职能部门书面报告格式可结合条线要求参照执行。

  3.报告程序。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符合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辖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相关信息,并随时续报现场动态信息。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收集到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可能发生的,要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并提出相关处置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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