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落实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联合督导、联合约谈、联合分析、联合检查和警示通报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消防、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领域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未履行审批程序、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三违”等违规违章现象。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督办力度,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激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加大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