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精神,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就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试点范围
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市属公立医院;西宁市所属湟中、湟源、大通县人民医院,除玉树以外其它各州和海东地区的各1所县级综合医院,力争全省1/3的县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鼓励省级和其他州(地)级公立医院适当参与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管办分开,建立新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西宁市、格尔木市政府成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编制、国资、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等部门组成,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绩效考核,组建医疗集团,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医院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落实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医药价格、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公立医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功能种类实行统一规划,对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实行统一准入,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进行统一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二)实行政事分开,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
试点城市以综合医院为核心组建区域性医疗集团,对区域内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人、财、物实行一体化管理,统一调配、统一运营,建设紧密型实体化医疗集团,实现以大带小,以强带弱,资源共享,合理分工,优势互补。也可在市级综合医疗机构布局薄弱的区域,以相应省级医疗机构为核心组建技术性医疗联合体,发挥技术优势,带动区域内医疗服务能力的整体提高。医疗集团实行总院长负责制,总院长为集团法定代表人,医疗集团为自主经营和管理的法人实体;总院长可采取公开竞选等多种方式产生,对集团的发展建设、人事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和工资奖金分配等负总责,向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总院长、副院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集团管理层,任期五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推动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取消总院长、副院长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行政级别。医疗集团(公立医院)要实行院务公开,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事关医院长远发展和涉及广大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切实保障广大医务人员的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医疗集团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集团总院长、副院长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党委书记、专职纪委书记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管理;医院管理委员会可向同级党委推荐医疗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