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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实行医药分开,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西宁市、格尔木市组建市级药品管理中心,实行医药分开,将本级医疗机构药房的在编药剂人员(不含制剂人员、临床药学和不良反应监测药师)成建制划归药品管理中心,下设医疗机构药品调配站。药品管理中心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药品调配站管理及人员配备,药品采购计划的汇总、编制、上报,组织药品验收、配送和财务结算,监管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的使用等工作。市财政根据药品采购工作需求,给药品管理中心安排必要的药品供应周转金。市药品管理中心对供应的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按国家规定加价的部分全额返还医疗机构。试点地区要将公立医院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补偿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缺口部分予以补齐,并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标准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落实对试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予以保障。医疗集团内各分支机构的原拨款渠道不变。逐步探索化解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建设标准的试点医院历史债务。

  (四)推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严格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政府重点办好公立医疗机构,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均要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执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管,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以及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机构医疗服务资源的10%。鼓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育发展特色专科,支撑可持续发展,其所得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和规定的合理支出外,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继续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使用的药品执行政府指导价,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自主经营,履行纳税义务,其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或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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