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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五月)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从2011年6月起,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一)改革管理体制。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由医疗集团管理。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二)改革人事制度。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考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聘,聘期3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聘任。取消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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