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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对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在核定人员总量和岗位的基础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竞聘资格的人员中,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期3年,合同管理,定期考核,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予以解聘、缓聘。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辞退。

  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人选后,由医疗集团聘任政府办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院长、主任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并负责进行考核。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做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

  (三)强化绩效管理。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为主要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卫生、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兑现财政补助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和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建立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一)落实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均等化要求,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人员经费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总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安排;公用经费按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标准核定,人员培训经费按照相应人才培养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执行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不含药品和医用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参加居民医保、新农合人员分别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支付7元,个人承担1元。其他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照《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规定执行。对已经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各地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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