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在核定人员总量的基础上,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四)健全村医补助扶持政策。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基本建设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安排。从2011年起,将村医补助由每年每村卫生室5000-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同时按每村卫生室1000元的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村医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70%,州、县两级财政承担30%。此外,通过政府购买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村医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及应用中藏医适宜技术等渠道增加收入。
对村医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政府补助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村医的政府补助分季度或半年发放。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制定;各地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管理,确保村医现有总量不增加,并优化村卫生室和村医配置,坚持一个行政村一个卫生室。同时,规范对村私人诊所的管理。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健全服务体系。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配齐必需设备。由省发改委安排项目,开展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房建设试点。2011年底每个县有1-3所中心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省发改委安排项目,一次性解决青南地区285个无卫生室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完成全省601个村卫生室标准化改扩建,同步配齐“小十件”常规诊疗设备。县级财政按照每村卫生室3000元的标准,安排药品周转金。2011年底全省行政村卫生室标准化率达到100%。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进一步完善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城市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 使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都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健全政策和制度导向,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强化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县级以上医院的学科带头人、高(中)级技术人才和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就业。开展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和以十项适宜技术为重点的技术竞赛活动,加强能力建设,通过人员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等措施,提高服务能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急危重症和部分疑难杂症不出县”。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医院 “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 的分工协作机制,实现“首诊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已加入医疗集团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患者分流、双向转诊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继续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原则上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晋升中级以上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或累计工作一年。建立鼓励执业医师到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制度,帮助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院增强服务能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对口帮扶期间,给予基层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县与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增进分工协作,提高综合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