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2011-2015年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设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2011年以建立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病历为切入点,依托中央专项资金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给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县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计算机等信息化设施,初步建立县、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年内全省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力争达到60%。同时建立覆盖省、州、县、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五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制度信息化监测系统,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使用、价格、补偿等环节的监测和评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和村医的信息技术培训工作。
(四)转变服务模式。在农村牧区广泛开展流动服务,在城市社区大力推进家庭签约医生上门服务,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面向社区,重心下沉,在保持原有特色服务的同时,重点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规范诊疗行为。省卫生厅要抓紧制定《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尽快下发基层医疗机构执行。
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保障新机制
(一)实行机构人员总量控制。每个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撤并的,保留原乡镇卫生院,其职能、服务内容、政府投入不变,作为并入乡镇卫生院的分院,人员总量按一般卫生院标准核定。根据我省地区之间自然条件、人口状况、服务半径等因素,分别按照不同的区域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标准。西宁市和海东地区按照每千农业人口1.04-1.24人配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按照每千农业人口1.22-1.42人配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按照每千农业人口1.3-1.5人配备。人口较少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照上述标准配备少于5人的,按5人配备。各地乡镇卫生院可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内合理确定医护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