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对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5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配备,护士与全科医师按照1∶1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总量的5%。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
(二)完善人才补充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然减员时,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人才需求和岗位需要,对空编岗位提出招聘计划,报州(地、市)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公开方式招聘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予以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招聘人员。2011年,通过公开考试录用,为全省每个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名医学本科医务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聘用人员可优先报名,考试合格录取人员经过半年全科医师培训后上岗。今后,基层医疗机构所需全科医生,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考虑。
(三)加强人员培养。依托省级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规范化培训与转岗培训相结合,大力培养全科医师,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有2名全科医师,农牧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名以上全科医师。制定基层医务人员培训计划,每年培训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400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技术骨干100名、乡村医生4000名。利用2-3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轮培训,培训经费由省财政专项解决。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考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15年,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乡村医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四)稳定基层卫生队伍。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审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淡化外语和论文要求。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加强村医从业管理,建立村医准入和退出机制,注重加强女村医的培养配备工作,优化村医队伍结构。引导村医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鼓励参加商业保险,逐步解决村医老有所养问题。
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