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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11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
(二○一一年五月)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大型工矿区、农村牧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举办高端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藏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个体诊所。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级卫生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分级进行审核,省级卫生部门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州(地、市)级卫生部门审批20至99张床位的医疗机构,县级卫生部门审批19张以下床位的医疗机构,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各级卫生部门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在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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