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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制定公立医院改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西宁市和格尔木市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境内(除限制区域)与我省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省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鼓励境外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医疗设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允许在我省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还应征求省中藏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具体相关规定由省级卫生和商务部门另行制定。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卫生和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还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的意见。

  (七)鼓励慈善类社团出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支持慈善机构、寺院或僧侣个人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为特殊群体提供优惠服务项目或医疗救助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八)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使用的药物执行政府指导价,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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