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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四类奖项:

  (一)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具有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项目,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实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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