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研发的投入和产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拥有、知名品牌的创建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三章 推荐评审
第十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候选单位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专家。
第十二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候选单位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和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二)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项目完成人或候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依法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