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印发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细则的通知
(粤卫函〔2011〕5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和考核内容的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372号)精神,我厅牵头制定了《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细则
为做好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考核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重点工作任务及2011年十件民生实事工作任务,特制订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考核工作任务和项目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及《印发落实十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21号)工作任务要求,2011年度考核项目为:
(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标准化建设;
(二)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
(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建设;
(四)村卫生站全覆盖建设;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
三、考核指标和分值
(一)地级以上市政府考核指标及分值。
各地市级政府的考核分为两部分,第一个考核项目是资金落实情况,即为当年市财政有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第二个考核项目是县级政府考核情况,即为市辖区范围所有县级政府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及达标考核的情况。
市政府考核分值=资金安排考核分值×30%+县级政府考核分值×70%
(二)各县级政府考核指标和分值。
列入各市辖区范围所有县级政府的考核项目有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及中药房建设情况。
县级政府考核分值=县级医疗机构项目考核分值+乡镇卫生院项目考核分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考核分值+村卫生站项目考核分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及中药房项目考核分值。
1.县级医疗机构项目考核分值(25分)=机构设置考核分值(5分)+业务用房面积达标考核分值(4分)+配套资金落实考核分值(4分)+床位标准考核分值(4分)+床位要求考核分值(4分)+房屋安全考核分值(4分)
2.乡镇卫生院考核项目考核分值(25分)=机构设置考核分值(4分)+达标情况考核分值(4分)+床位标准考核分值(3分)+房屋安全考核分值(4分)+十件民生实事完成情况考核分值(10分)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考核分值(25分)=机构设置考核分值(6分)+建设资金考核分值(5分)+房屋安全考核分值(4分)+十件民生实事完成情况考核分值(10分)
4.村卫生站项目考核分值(10分)=机构设置考核分值(3分)+建设资金考核分值(3分)+房屋安全考核分值(4分)
5.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及中药房考核项目分值(8分)=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考核分值(4分)+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设有规范化的中药房考核分值(4分)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及中药房考核项目分值(7分)=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考核分值(4分)+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药房考核分值(3分)
四、考核方式
各地市、县政府考核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指标由省卫生厅依据列入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计划内项目建设和十件民生实事年度计划内项目建设的任务制定各地市需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指标。
考核方式具体按三个步骤进行:
一是县(市、区)政府根据其工作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先自评,再由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查核各县(市、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自评分,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市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然后再为本市自评;
二是省卫生厅组织人员到各市、县(市、区)政府实地核查,在各市、县(市、区)政府报送的自评材料和实地核查情况基础上给各市、县(市、区)政府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