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
第三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