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
(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
第七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九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