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应急避险教育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开展面向学校、托幼机构的应急避险教育,增强学生、幼儿的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应急避险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走有广东特色的应急避险教育之路
与成年人相比,学生、幼儿的应急避险和自救能力较弱,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否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具备必要的自救互救能力,直接关系学生、幼儿自身的生命安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托幼机构应急避险教育工作,将其作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应急避险教育大纲,编写应急避险教育教材。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把应急避险教育纳入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内容和素质培养范围,切实提高学生、幼儿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的目标,努力走好“意识-知识-技能-能力”的广东特色应急避险教育之路。
二、突出重点,着力提升应急避险能力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突发事件,突出重点,分门别类地开展应急避险教育。
(一)气象灾害应对教育。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气象等有关单位,指导和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应对气象灾害应急避险教育,向学生、幼儿宣传普及台风、暴雨洪涝、龙卷风、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特别是对我省多发的台风、雷电、暴雨及其衍生灾害,要开展防护常识的重点教育,增强学生、幼儿的防灾避灾能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与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动机制,及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采取停课、转移危险地区的学生、幼儿等必要的避险措施,确保学生、幼儿生命安全。
(二)地震灾害应对教育。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地震等有关单位,指导和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加强地震灾害的相关教育,对学生、幼儿普及地震基本常识以及如何科学避震、自我防护等避震知识。学校、托幼机构要在校园内合理设计避险逃生路线,坚持开展避震逃生演练,确保地震发生时有序应对,减少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