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贫〔201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现将《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
为激发全省人民先富帮后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在全社会倡导感恩奉献、团结互助精神,推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0〕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授予对象是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为扶贫济困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引领示范作用,遵纪守法,社会形象良好的捐赠者。
第二条 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设金、银、铜杯。名额不限,按实际审定的对象授予企业、个人和团体等捐赠者。其中,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只授予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授予对象。
第三条 坚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弘扬善举,鼓励先进,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上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一年内向全省各地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捐赠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专项款物实际到账(含物折款)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授予金杯;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授予银杯;5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授予铜杯。认捐者分年度捐赠款物的,按实际到账资金(含物折款)标准,只授予一次。
第五条 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每年度授予一次,在每年6月30日“广东扶贫济困日”进行。
第六条 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授予对象,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或各地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以及省慈善总会、省扶贫基金会、省红十字会(以下称申报单位)负责推荐和申报。捐赠者可向申报单位自荐,并由申报单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