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提高既有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提升使用品质,市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综合改造”)。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对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本市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设防未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既有房屋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并根据其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一)排查鉴定对象。
1、1980年以前建成的城镇房屋建筑。
2、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住宅。
3、1980年至2002年期间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实施方式。
1、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经评估具有加固价值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进行综合改造工作。
2、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经评估不具有加固价值的,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后,由区县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按计划予以拆除,并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3、经鉴定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区县政府建立档案、汇总信息。
二、确定主体
(一)直管公房,房屋建筑管理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二)单位自管公房,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三)已售公有住宅,原售房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无接管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