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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实施综合改造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施工,区县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村住宅综合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驻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开展综合改造工作。

  (二)时间安排。

  1、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工作在2011年6月启动,2012年底前完成;综合改造工作在2011年8月启动,2015年底前完成。

  2、农村住宅。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工作在2012年启动,2012年底前完成;综合改造工作在2013年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

  五、加强保障

  (一)资金保障。

  1、综合改造试验研究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2、本市城镇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加固价值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驻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外省、区、市单位,境外机构产权的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加固价值评估费用,由实施责任主体承担。

  3、综合改造费用由实施责任主体承担。实施责任主体经认定属于本市低收入家庭的,由区县财政予以全额或差额补助;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已售公有住宅的抗震加固费用,由市财政予以定额补助,区县财政予以相应补贴。

  对于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住宅,鉴定、评估以及综合改造费用的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二)政策保障。

  1、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各区县政府、各实施责任主体要积极探索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改造的途径。城镇住宅在原结构基础条件满足,符合规划条件并经批准的前提下,可探索通过增层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已售公有住宅附属设施改造所需资金,可以按照改造性质使用房改售房款、专项维修资金和个人公积金。

  2、加快行政审批速度。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前提下,简化综合改造工程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3、改革抗震鉴定工作模式。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抗震鉴定工作,明确设计、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的协同工作程序,加大鉴定工作力度,以效益比(即加固费用与拆除重建费用之比)的方式界定整体加固与拆除的评估界限。

  4、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录制度。为保证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参与综合改造的检测、房屋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录制度。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各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在合格承包人名录中依法选定工程参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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