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的使用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执法证的申领、核发、补办、换发、注销、暂扣、吊销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局和分局(包括检查总队,下同)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市局和分局的人事、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执法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可以申领执法证。
由非执法岗位调任至执法岗位且未申领过执法证的,可以申领执法证。
第五条 申领执法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报所在分局或市局业务处室初审。
经初审,申领人员符合《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且没有第
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分局或业务处室统一报请市局核审。
第六条 执法证的核发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报请核审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