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健全资源经营管理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制定方案,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方案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6.强化合同管理。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经济(招标)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备案。乡镇代理中心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三)推行“三资”委托代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是在“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服务中心对“三资”实行统一管理。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会议或经村民(成员)会议授权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
全市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职能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在现有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增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管、检查,所需人员由乡镇内部调配。中心建设应达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三资”台账,对各村“三资”实行代理服务。“三资”台账的保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尽快实现电算化。各村根据“三资”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台账变更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要开展清产核资,建立“三资”台账。各地要组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三资”情况进行清查摸底、登记、审核、造册,接受村民(成员)代表监督、核实,结果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布。实有“三资”应建立台账,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要规范“三资”处理权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确定村资金支出权限,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