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
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和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职工,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享受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