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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


  (七)职工培训;

  (八)劳动管理制度;

  (九)劳动定额;

  (十)经济性裁员;

  (十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

  (十二)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协商资料的提供、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十三)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集体协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章程、财务报表、劳动定额标准和工资支付情况、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情况、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与集体协商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料。

  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职工一方可以通过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级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提出协商要求。

  用人单位可以向本单位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向单位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提出协商要求。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一)对对方提出的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不予及时回应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一方协商代表拒不履行职责使协商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协商会议前双方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商定协商的议题、时间、地点等;

  (二)收集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了解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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