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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


  (四)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五)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商达成一致的,由用人单位在七日内形成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在草案文本上签字确认。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继续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十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应到会议代表或者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提出修改方案重新协商。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在十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审查有异议的,应当以《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双方协商代表,由其进行补充协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专项集体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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