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市级保险公司:
《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为推动全市保险业机构改革创新,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保险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和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本市经营满两年的市级保险公司。
二、考核内容
内容主要为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客户满意度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
三、评分办法
(一)采取累计得分制,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单项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值,单项减分以基本分扣完为止。
(二)实行年终总评的考核办法。
四、评分标准
(一)保费收入(基本分:20分)。以江苏保监局提供的公司上年度总保费在全省系统内排名为依据,每增(减)1位在基本分基础上加(扣)5分;在全省系统内排名进入前3名的,依次分别另加3分、2分、1分;在全省系统内排名列后3名的,依次分别另减3分、2分、1分;排名进入全省系统内前4名的,进位加分,退位不减分。
(二)成本控制(基本分:20分)。以全市行业(分产寿险)本年度平均综合费用率为基数,公司本年度综合费用率与行业持平的得基本分,每增(减)幅1个百分点扣(加)1分。(综合费用率=综合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综合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率(财险公司),代理人考试过关数(寿险公司)(基本分:15分)。财险公司以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指南总量为基数,完成承保分配份额得基本分,每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扣1分。寿险公司以代理人考试中心所提供公司上年度考试过关人数为基数,本年度过关人数与上年度持平的得基本分,每增(减)幅10个百分点加(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