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农委制定的《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市农委 2011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我市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作用,推动全市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围绕农业优势主导产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加工、销售,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联接机制,与农户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委审核报市政府同意认定命名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要带头做好“五个一”(创建一个基地、致富一方农民、振兴一个产业、对接一个农民合作组织、打造一个优势品牌)示范创建活动。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专家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优进劣退”,动态管理, 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促进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中央、省、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将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