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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社会团体。申报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均一视同仁。
  (二)分类条件
  1.加工(基地)型
  (1)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生产基地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已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每户每年从中增加纯收入500元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2000亩以上;林果业基地1万亩以上;畜牧业基地: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年底存栏1万羽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水产养殖基地10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500亩以上。
  (3)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
  2.市场流通型
  (1)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1亿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主导产业形成和产业集群集聚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万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5万亩以上。
  (3)企业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较规范,没有掺杂添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现象。
  (4)国家、省有关部门定点或重点联系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优先考虑。
  3.种子种苗型
  (1)企业固定资产和年销售收入达加工(基地)型企业规模的30%以上。
  (2)企业实行种子种苗繁育、生产、推广一体化,供种覆盖率高,带动农户面广。其中,种子企业的种植业繁育基地在1000亩以上;畜牧饲养业存栏母牛100头以上,存栏能繁种母猪200头以上、存栏种禽1万羽以上;水产育苗基地在300亩以上,或工厂化育苗2000平方米以上。
  (3)种子种苗企业的供种覆盖率在县(区)内占10%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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