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观光型
(1)从事观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生产、观光、采摘、休闲、餐饮、教育等功能,能提供相应观光服务的独立经营实体,包括观光农业园、观光果园、垂钓渔场、综合性农业观光园等。园区绿化美化好,生态环境优良,各项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2)年接待人数在1万人以上。
(3)观光农业园的年营业收入在30万元以上。
(4)直接吸纳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间接吸纳劳动力就业50人以上。
(三)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四)负债、信用等级: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产品市场竞争力:主营农产品符合我市农业优势主导产业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体系,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5%以上。
(六)销售比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主营农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80%以上。
(七)其他: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县(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产生。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潜力大、出口创汇能力强、成长性好及园艺花卉、特种养殖、特粮特经等产业的企业,在规模、效益等指标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对出口农产品在300万美元以上和获得“三品”(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或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知名商标的企业优先考虑。
暂时不符合本办法上述要求,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也可纳入申报范围: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能够促进相关新产业形成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属于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将企业带动本地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依据。企业在填报龙头企业申报表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商标注册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三)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前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由县级以上农、林、牧、渔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
(五)企业与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签订的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