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名牌、质量认证或有关部、省级表彰等材料;
(七)出口企业出具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证明;
(八)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对本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对照申报原则和申报条件,应该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认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区)所属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资格负责审核,并提供现场考查报告。
(三)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县(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填写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统一行文上报市农业委员会。
(四)市农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确定候选市级龙头企业,在淮安农网上进行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农业委员会发文公布。
(五)市直相关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管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评审认定提供依据。农业产业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该于当月上旬将本年度截至上月的累计经营业绩情况登陆“江苏省农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管理系统”(网址:http://nylt.jsagri.cn/)进行填报。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填写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十条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考核,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对连续两年考核指标未达到标准,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的,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称号。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更名意见,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市农业委员会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十三条 对于当年新增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被新认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委提出奖补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安排奖补资金,2011-2015年期间奖补标准五年不变。省级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高效设施农业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优先考虑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级亦将设立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