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
(淮政办发〔201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国务院新《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
《条例》,切实做好新老
《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下列单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其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全市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工作人员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上述单位参照《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应参保的全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缴费费率暂定为0.5%,以后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按规定予以调整。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执行。
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