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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有序经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0〕128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农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土地、房屋、车辆、设备、股权等抵押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二、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车辆、设备、股权等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及省、市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向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书。
  三、市金融办作为淮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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